(2016)鄂0102执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武汉利旗户外传媒有限公司与武汉大华传奇户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利旗户外传媒有限公司,武汉大华传奇户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201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利旗户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6号501室。法定代表人陈艺兵。被执行人武汉大华传奇户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8号武汉天地企业中心5号0903室。法定代表人梅艳华。申请执行人武汉利旗户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大华传奇户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5日作出的(2016)鄂0102民初9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利旗户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大华传奇户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中,经向银行、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武汉大华传奇户外传播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238,792元及执行费用。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5日作出的(2016)鄂0102民初9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大华传奇户外传播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党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