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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0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30民初385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被告刘某某,女。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款20000元。依法由审判员徐全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被告刘某某和杨某某(已去世)是夫妻关系,杨某某生前在原告处加工皮革,共欠皮革涂饰加工费25000元,由2013年2月5日杨某某出具的欠条为证。经催要杨某某偿还5000元,尚欠20000元。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原告皮革涂饰加工费20000元。被告刘某某辩称,被告和杨某某系夫妻关系,杨某某于2016年去世,他是否欠原告的款我不清楚。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加工费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2013年2月5日杨某某出具的欠条和2014年10月12日杨某某出具的还款计划及与杨某某的短信,用以证明杨某某欠原告加工费的事实。经被告质证表示两份证据是不是杨某某签的字不清楚。2、证人卢某1出庭作证,证明2013年2月5日卢某2拉着证人找杨某某要账,在东门××店尚××道那让杨某某打的欠条。经被告质证对此不知情。3、证人卢某2出庭作证,证明2013年2月份拉着卢某1去店尚村找杨某某要账,杨某某打了欠条。经被告质证表示不认识证人。4、结婚登记申请���,用以证明被告与杨某某系夫妻关系,申请书上边有杨某某的签字,和欠条上杨某某的签字一致。经被告质证无异议。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的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某和杨某某是夫妻关系,杨某某生前在原告处加工皮革,共欠原告皮革涂饰加工费25000元,2013年2月5日杨某某给原告出具欠条。经原告追要,杨某某偿还5000元,尚欠20000元杨某某于2014年10月12日给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计划至2015年7月-12月还清。2016年杨某某因病去世。本院认为,杨某某生前在原告处加工皮革,共欠原告皮革涂饰加工费25000元,偿还一部分后尚欠20000元,就此原告提供了欠条、还款计划、证人证言等证据,虽然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异议,但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实杨某某欠原告加工费的事实,故本院对此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杨某某欠原告的加工费是在杨某某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按杨某某与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杨某某已去世,被告应当对欠原告的款承担清偿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0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皮革涂饰加工费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向法院交付,被告可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全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