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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5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琳与姚晓梅、刘文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琳,姚晓梅,刘文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5民初392号原告:朱琳,女,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被告:姚晓梅,女,汉族,河北省衡水市人。被告:刘文昌,男,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琳与被告姚晓梅、刘文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琳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朱琳承担。审 判 长 田  健审 判 员 王  瑜人民陪审员 卢 永 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熊亚丹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