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执8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执8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方某某,男。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渝0113民初143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逾期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涉及多个执行案件,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后仍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和房屋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3执8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曼审 判 员 李 智代理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伍声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