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2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孙香娟与邹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香娟,邹铁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422民初170号原告:孙香娟,女,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业主,住址:黑龙江省绥滨县。被告:邹铁峰,男,汉族,住址:黑龙江省绥滨县。原告孙香娟与被告邹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香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铁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孙香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邹铁峰给付原告孙香娟欠款本金4,000.00元;2.由被告邹铁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5日,被告邹铁峰向原告孙香娟借款4,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原告孙香娟多次向被告邹铁峰索要未果,故原告孙香娟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被告邹铁峰在答辩期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孙香娟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欠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邹铁峰于2015年4月15日向原告孙香娟借款人民币4,000.00元。被告邹铁峰经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本院对原告孙香娟提供的证据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诉进行审查,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通过对以上证据认证和庭审调查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5日,被告邹铁峰向原告孙香娟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原告孙香娟与被告邹铁峰对借款的利率、还款的时间均没有约定。原告孙香娟多次向被告邹铁峰索要未果,故原告孙香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邹铁峰给付欠款本金4,000.00元。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邹铁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孙香娟与被告邹铁峰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邹铁峰应负偿还义务。原告孙香娟与被告邹铁峰之间的借贷返还期限没有约定,原告孙香娟随时可以请求返还。综上所述,原告孙香娟要求被告邹铁峰偿还本金4,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邹铁峰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孙香娟欠款本金4,000.00元。如被告邹铁峰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邹铁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东文审 判 员 王荔荣人民陪审员 王海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段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