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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杨宝光与董桂萍、王荣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光,董桂萍,王荣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423号原告:杨宝光,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岩,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董桂萍,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楠(与被告系母子关系),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王荣生,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生,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原告杨宝光诉被告董桂萍、王荣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宝光撤诉。案件受理费3185元,免收。审判员  张瑞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