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钟锡珑与杨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锡珑,杨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668号申请执行人:钟锡珑,男,197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月牙桥***号。被执行人:杨帆,男,197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第六佳园*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6201041978********)。钟锡珑与杨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甘0104民初4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杨帆偿还钟锡珑借款90000元;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杨帆承担。因义务人杨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钟锡珑于2017年5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帆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5125元(含执行费、迟延履行履行);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9512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俞瑞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新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