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30民初2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979号原告:王某,女,1976年1月2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陈某,男,50岁,汉族,站长。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谷文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