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更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黄铁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铁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47号罪犯黄铁石,男,1982年8月14日生,汉族,湖南省娄底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镇经刑初字第0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铁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黄铁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黄铁石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本院认为,罪犯黄铁石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黄铁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6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臻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费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丽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