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执恢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凤英与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202执恢853号刘凤英、陈峰:本院执行的刘凤英申请陈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2014)昌民一初字第907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刘凤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7年5月9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000元,执行员为戴维国。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7日通过另案提取被执行人陈峰住房公积金49400元,另案给付后剩余款14030元,扣缴本案执行费110元,余款13920元已付刘凤英,刘凤英放弃本案债权金额8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