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七星关区顺发板材五金店与毕节市岔河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七星关区顺发板材五金店,毕节市岔河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1648号原告:七星关区顺发板材五金店,住所地七星关区三十米大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14277889G。投资人:宋加顺,男,汉族,1965年9月6日出生,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毕节市岔河镇人民政府,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岔河镇岔河村。法定代表人:胡将,系该镇镇长。原告七星关区顺发板材五金店诉被告毕节市岔河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七星关区顺发板材五金店于2017年5月11日以已与被告毕节市岔河镇人民政府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七星关区顺发板材五金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星关区顺发板材五金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0元,由原告七星关区顺发板材五金店承担。审判员 简泽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