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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乔明明、舒建利、景翠平、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宁,乔明明,舒建利,景翠平,孙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807号申请执行人高宁,男,汉族,1972年4月22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丽景花园**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72********。被执行人乔明明,男,汉族,1979年11月17日出生,河北省涿州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翟子沟*期**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79********。被执行人舒建利,女,汉族,1982年3月8日出生,河北省涿州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翟子沟*期**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1306811982********。被执行人景翠平,女,汉族,1958年5月30日出生,河北省涿州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翟子沟*期**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231958********。被执行人孙建,男,汉族,1970年3月14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公园一号小区**号楼*单元**楼***室,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70********。高宁申请执行乔明明、舒建利、景翠平、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和恶意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乔明明、舒建利、景翠平、XX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乔明明、舒建利、景翠平、XX所有的财产。三、冻结被执行人乔明明、舒建利、景翠平、XX在其他公司的股权、股份凭证及股息、红利等投资权益。四、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乔明明、舒建利、景翠平、XX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