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9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克山县法院对被执行人徐晓龙判处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664号被执行人徐晓龙,男,关于克山县法院对被执行人徐晓龙判处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黑0229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徐晓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徐晓龙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存款30,145.61元,现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徐晓龙存款30,00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9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立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