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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建章与被执行人侯建民、张宁科、马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建章,侯建民,张宁科,马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异11号案外人:宋红安,男,回族,居民,住所大荔县。申请执行人:吕建章,男,汉族,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侯建民,男,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张宁科,男,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马艳,女,汉族,工人,住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建章与被执行人侯建民、张宁科、马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宋红安于2017年5月3日对查封某某有限公司开发的某某项目中登记在其名下的25套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宋红安称,请求依法撤销(2017)陕0523执恢92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房屋的查封。事实与理由:一、预告登记在宋红安名下的25套房产无端被大荔县人民法院查封,该查封行为错误,应当立即解除查封。在2014年3月8日,宋红安与某某有限公司签订了《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某某项目5、6、7、9、10#楼,根据工程量计算实际应付工程款为3396.88552万元,已付工程款644.5515万元。因该项目资金不足,双方协商用某某项目自有资产单元房折抵2726.8728万元工程款,并对抵账房产办理了预告登记,下欠25.46万元未付。大荔县人民法院在2017年4月5日查封的25套房产(价值1141.4万元)属于宋红安,并非某某小区房产,所以,该查封行为错误,依法应解除查封。二、(2017)陕0523执恢92号裁定“查封某某小区的房产25套”,而该房产是宋红安的财产,法院不尊重事实,违法查封,损害了宋红安的权益并造成了损失。综上,宋红安认为该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是(2016)陕0523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与宋红安无关,请依法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在审查期间,案外人宋红安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宋红安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宋红安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王义军审判员  田 妍审判员  刘安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