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执19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宝娇、游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娇,游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8执19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宝娇,女,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被执行人:游文,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宝娇与被执行人游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扣了被执行人游文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380元,经分配,由申请执行人杨宝娇领回执行款人民币50384元。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及房产登记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游文所有的坐落于平潭县潭城镇原硅砂厂916北路24号聚丰楼东室房产已经被另案查封外,被执行人游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游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蔺文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