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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8执19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宝娇、游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娇,游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8执19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宝娇,女,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被执行人:游文,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宝娇与被执行人游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扣了被执行人游文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380元,经分配,由申请执行人杨宝娇领回执行款人民币50384元。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及房产登记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游文所有的坐落于平潭县潭城镇原硅砂厂916北路24号聚丰楼东室房产已经被另案查封外,被执行人游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游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蔺文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