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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翠香与马玲、李世有、延边多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翠香,马玲,李世有,延边多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4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翠香,女,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和龙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玲,女,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延吉市金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省延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世有,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延边多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安民街龙盛路8号。法定代表人:尹宽玉,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刘翠香与被申请人马玲、李世有、延边多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75民再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刘翠香申请再审的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75民再10号民事裁定,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第二审民事裁定。该裁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裁定。当事人对再审裁定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刘翠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大为审 判 员  宋立峰代理审判员  王 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齐小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