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702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贺健与古城区芭芘音乐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健,古城区芭芘音乐吧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702民初222号原告贺健,男,1996年11月7日生,汉族,公民身份住址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和晓翠、陈楚楚,云南李寿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城区芭芘音乐吧。经营者:张文军。经营场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祥和商业广场B幢三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昆,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贺健诉被告古城区芭芘音乐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原告贺健于2017年5月11日以原告贺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2元,减半收取为1281元,由原告贺健承担。审判员 饶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