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管临荣与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临荣,杨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02民初1115号原告:管临荣,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被告:杨斌,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汾市。原告管临荣与被告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临荣、被告杨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管临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1月7日,被告称有急事用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即通过银行转帐给被告。后经原告多催要,被告于2016年12月17日归还5000元。2017年1月14日,被告就剩余欠款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7年1月3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归还3000元。剩余12000元借款至今未能归还。杨斌辩称:原告所诉全部属实。现无能力归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所诉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杨斌向原告管临荣借款20000元,现剩余12000元未归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杨斌向原告管临荣归还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杨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审判员邓红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叶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