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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景学与宗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学,宗顺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567号原告:李景学,男,197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宗顺民,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学与被告宗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景学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景学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景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景学负担。审判员  邵希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康中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