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0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郑州建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郑州建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41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90年5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委托代理人王杰,男,汉族,1985年3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郑州建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东二街20号楼1单元10号。法定代表人代延喜。委托代理人井利娜,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郑州建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河南健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彦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