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行终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齐志敏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志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黑行终3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志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法定代表人陆昊,该省省长。委托代理人尹博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和指导处处长。委托代理人赵俊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和指导处副处长。上诉人齐志敏因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下称省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行初2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7年5月5日组织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询问。上诉人齐志敏,被上诉人省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尹博文、赵俊亮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查明,2016年9月22日,齐志敏收到黑龙江省财政厅2016年6月14日对其作出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下称《告知书》),《告知书》上加盖有“黑龙江省财政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专用章”。2016年9月23日,齐志敏向省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黑龙江省财政厅作出的《告知书》,按财政部财预字(80)86号文件,将“义利号”财产归还其父亲。省政府收到申请后,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决定书》,以黑龙江省财政厅《告知书》对信访人实体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于9月29日向齐志敏送达《决定书》。齐志敏不服,于2016年10月14日提起本诉,请求撤销省政府作出的《决定书》,判令省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原审判决认为,齐志敏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因要求落实政策、返还财产一事多次上访,黑龙江省财政厅于2016年6月作出的《告知书》是依据《信访条例》所作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该行为对其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对此类信访处理意见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该《告知书》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省政府对齐志敏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省政府于2016年9月23日收到齐志敏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于9月27日作出黑政复不[2016]14号《决定书》并及时送达给齐志敏,程序合法。综上,齐志敏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齐志敏的诉讼请求。齐志敏上诉称,其依据1986年5月23日财政部《接待来访介绍信》到黑龙江省财政厅上访,该案黑龙江省财政厅30年来一直未办结,2016年6月14日又作出《告知书》,对其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其请求省政府撤销《告知书》,目的就是使该案回到信访渠道上来,并不是要求行政诉讼。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省政府的《决定书》,判令省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省政府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请求驳回齐志敏的上诉请求。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黑龙江省财政厅对齐志敏作出的《告知书》属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齐志敏对该行为不服,应向黑龙江省财政厅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其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没有法律依据。省政府作出的黑政复不[2016]14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驳回齐志敏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齐志敏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齐志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俊伟审 判 员 李 刚审 判 员 马鸿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郭 婧书 记 员 张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