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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金胜与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胜,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401号原告:陈金胜。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君,北京市龙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胜与被告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付军名下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某号房屋的承租权,原告提供自己名下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某号产权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付军名下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某号房屋的承租权;二、查封原告陈金胜名下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某号房屋的产籍。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海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凌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