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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22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吉庆与被告王凤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吉庆,王凤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3022民初119号原告:杨吉庆,男,藏族,1986年10月4日出生,住卓尼县喀尔钦乡录巴寺村录巴湾自然村**号,农民。被告:王凤岐,男,汉族,1984年3月20日出生,住南岸公馆2单元802室,系卓尼县资源公共管理中心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吉庆诉被告王凤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杨吉庆于2017年5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吉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晓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