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1424号原告:宋某,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周某,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晓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