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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1424号原告:宋某,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周某,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晓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