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欧东云、新津县普兴镇袁山村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东云,新津县普兴镇袁山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14号申请人欧东云,男,195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新津县普兴镇袁山村村委会。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欧东云申请执行新津县普兴镇袁山村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房产信息、土地信息、车辆信息。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7)川0132执1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周 爽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任佳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