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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行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玉燕、杨闽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玉燕,杨闽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特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2行终13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玉燕,女,汉族,1964年3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闽河,男,汉族,1990年3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上列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邱清莲、张红,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市场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吴新奎,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江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琦,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特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望海路10号106、107、108。法定代表人陈美洲,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方,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玉燕、杨闽河与上诉人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特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行初2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玉燕、杨闽河,上诉人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本案纠纷已协调解决为由,分别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具体体现。上诉人吴玉燕、杨闽河与被上诉人厦门市特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就纠纷赔偿事项达成协议,本案矛盾纠纷已经实质性化解。本案上诉人吴玉燕、杨闽河,上诉人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准许上诉人吴玉燕、杨闽河撤回上诉;2准许上诉人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吴玉燕、杨闽河与上诉人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负担1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锦清审判员  纪荣典审判员  宋希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江雪玉附:本案适用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