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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鲁保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保军,鲁保军,鲁保军,鲁保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83刑初20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保军,男,1968年9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枣阳市西城开发区,户籍所在地枣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保军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彩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保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鲁保军酒后驾驶轿车沿寺沙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枣阳市吴店镇交警中队门前路段时,被执勤盘查的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酒精含量86mg/100ml。经抽取血样鉴定,从送检的鲁保军血样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含量112.36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鲁保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的证言,酒精含量测试报告,抽取血样的证明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信息,讯问视频等证据在案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保军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鲁保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视其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保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俊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