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相才、孙立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相才,孙立金,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相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立金原审被告: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上诉人李相才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辖初字第152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相才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本案应为合伙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州市,故本案应由青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孙立金在原审以其与上诉人合伙给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发包的回填工程施工,该工程以孙立金名义承包,两被告至今未支付工程款为由,诉至原审法院。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不动产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故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许 红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雪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