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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执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执123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无业,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无业,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已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喀左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4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广林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   志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