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执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执123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无业,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无业,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已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喀左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4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广林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 志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