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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平桂制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八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湖南平桂制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湖南五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许平桂,谢艳,湖南国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湖南汨特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联达丰荣铜铝业有限公司,汨罗市斯威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1民初581号原告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高泉南路。法定代表人唐著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平桂制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许平桂。被告湖南五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许平桂。被告许平桂,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告谢艳,女,汉族,1971年6月12日出生,汨罗市人,住址同上。被告湖南国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汨新路。法定代表人:霍再兴。被告湖南汨特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工业园龙舟南路。法定代表人:李厚献。被告湖南联达丰荣铜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工业园龙舟南路。法定代表人:刘海清。被告汨罗市斯威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黄市关山村罗棚。法定代表人:杨浩。本院在审理原告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平桂制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八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572元,减半收取为262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28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彭 莉���民陪审员苏平人民陪审员  伏艳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