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安宗与范光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宗,范光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003号原告:李安宗,男,194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范光峰,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现住。原告李安宗与被告范光峰财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李安宗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安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安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安宗负担。审判员 王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