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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安宗与范光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宗,范光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003号原告:李安宗,男,194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范光峰,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现住。原告李安宗与被告范光峰财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李安宗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安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安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安宗负担。审判员  王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