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恢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芳、张瑛与张华返还承包耕地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芳,张瑛,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恢184号申请执行人:李芳,女,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申请执行人:张瑛,女,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职、住同上,系申请执行人李芳之女。被执行人:张华,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芳、张瑛与被执行人张华返还承包耕地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张华、郑淑云返还李芳、张瑛承包耕地4.88亩。现查明,郑淑云于2010年死亡。另,涉案土地中的0.88亩已被征用,相应补偿款项申请执行人李芳、张瑛已领取。执行中,涉案土地4亩征用在即,本院遂向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嗣后,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将涉案土地4亩之补偿款项280000元转至本院账户,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李芳、张瑛,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6)灞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 谦审 判 员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欧笑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