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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3民初4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3民初4642号原告:宋某。被告:李某。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印人民陪审员  张树胜人民陪审员  安学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