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3民初4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3民初4642号原告:宋某。被告:李某。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印人民陪审员 张树胜人民陪审员 安学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