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执5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魏彬与徐光志、泗洪县双沟镇白酒酿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彬,徐光志,泗洪县双沟镇白酒酿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5102号申请执行人魏彬,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徐光志,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泗洪县。被执行人泗洪县双沟镇白酒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双沟镇新城工业园区纬二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5322950-4。法定代表人:马永战,该公司董事长。依据(2016)苏1324民初51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光志、泗洪县双沟镇白酒酿造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魏彬2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徐光志、泗洪县双沟镇白酒酿造有限公司承担。经申请执行人魏彬申请,2016年12月9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12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徐光志、泗洪县双沟镇白酒酿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6年12月19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已执行到位188000元,申请执行人对泗洪县双沟镇白酒酿造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不要求查封,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