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铜陵市万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左兴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万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左兴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898号原告:铜陵市万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铜陵市铜陵国际汽车城园区名车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81050747T(1-1)法定代表人:徐革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毅,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柯玉玲,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兴国(已故),男,原住铜官区。原告铜陵市万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左兴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审理。原告铜陵市万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铜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铜劳人仲裁字19号仲裁裁决;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1、左兴国于2016年12月29日死亡,因此,左兴国不能独立的以民事主体作为仲裁申请人。2、仲裁裁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首先,原告与左兴国之间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是承揽关系;即原告将一定的货物交由左兴国运输,左兴国按照原告要求完成后,原告再给付一定的报酬。左兴国在运输过程中,自己独立完成任务,不受原告的指挥管理。故依法应认定为承揽关系,而仲裁庭对此却没有认真审查、核实,应予纠正。其次,既然是承揽关系,那么双方无需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方也不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也没有缴纳医疗保险的义务,更不应承担无法报销的医疗费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左兴国于2016年12月29日死亡,其代理人以左兴国的名义于2017年2月27日向铜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7年4月7日作出铜陵市万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左兴国支付双倍工资21000元和医疗费损失37484.33元的裁决;铜陵市万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裁决,于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左兴国已经死亡,与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规定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铜陵市万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贵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龙友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