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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3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刘德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刘德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2民初3420号原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045093XM。住所地:昆明市滇池路百年世界花苑会所。法定代表人:赵喜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冠宇,王顺新,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德云,男,汉族,1973年3月6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原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诉被告刘德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俊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冠宇、王顺新,被告刘德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和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共计226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12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入伙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约定由原告向昆明市五华区明日城市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原告与被告签下通知书后,一直兢兢业业服务,但从2016年开始被告在享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同时就再未向原告缴纳过物业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告刘德云辩称:据我所知,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管合同的公司是“深圳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原告,并且从2014年3月12日成立了业委会,2015年12月12日召开过业主大会,委托业委会来选聘新的物管,原告与我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故我不愿意支付物管费。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刘德云未提交证据。对于被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被告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作出如下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本案中,原告系明日城市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被告系明日城市小区36-1104号房屋业主,该房屋面积为85.88㎡。原、被告并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被告实际向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向原告交纳2016年1月起至2017年4月止的物业管理费,至于2017年4月之后的物业管理费,因原告与被告所居住小区业主委员会尚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否会产生还处于不确定状态,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确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的物业管理费为85.88㎡×1.1元/平方米/月×16个月=1511.49元。据此,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德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支付2016年1月起至2017年4月止的物业管理费1511.49元。驳回原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德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俊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武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