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葛峰容留他人吸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1刑初42号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峰,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和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长汀县。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5年12月13日、2016年4月29日、2016年7月27日、2016年8月17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分别处以行政处罚20日、13日、15日、15日(因身患传染性疾病未执行)。因涉嫌容留吸毒于2016年4月29日被抓获,次日因疾病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8月18日由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因涉嫌贩卖毒品于同年8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6日经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葛峰被控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一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14日以汀检公刑诉【2017】3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增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容留他人吸毒2016年4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葛峰到长汀县四大巷吉星旅馆以40元一间的价格开好501房间,并在该房间用自制冰壶和锡箔纸容留赖某(15周岁)吸食冰毒。赖某吸食完冰毒后,于29日3时许外出游玩。8时许,赖某又返回吉星旅馆501室房间找被告人葛峰。被告人葛峰又在该房间内容留赖某吸食冰毒。29日13时许,长汀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民警清查吉星旅馆501房间时当场查获吸毒人员葛峰、赖某,查获吸毒工具冰壶(矿泉水瓶、吸管)一套,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4克。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白色晶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经长汀县公安局尿液检测:葛峰、赖某尿液呈冰毒阳性。(二)贩卖毒品2016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葛峰在长汀县汀州镇新民小区、“富有门”城墙旁、商业城、茶园小区二期6栋楼下等地先后4次贩卖3.5克冰毒给刘某。具体是:1、2016年7月6日,被告人葛峰以150元的价格在新民小区门口向刘某贩卖1克冰毒,尔后,刘某当面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50元(币种下同)给被告人葛峰;2、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葛峰以150元的价格在长汀县富有门城墙旁向刘某贩卖1克冰毒,刘某通过微信转账150元给被告人葛峰;3、2016年8月2日被告人葛峰以200元的价格在商业城向刘某贩卖1克冰毒,刘某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被告人葛峰;4、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葛峰在茶园小区二期6栋楼下以150元的价格贩卖0.5克冰毒给刘某,刘某通过微信转账150元给被告人葛峰。(三)其他2016年8月19日18时,被告人葛峰在长汀县汀州镇太平桥的长新隆超市门口被长汀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葛峰对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先如实供述,后又予以翻供;对贩卖毒品罪行拒不供述。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手机聊天记录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视听资料说明书、通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违法被告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等书证;2、证人赖某、张某、葛某、刘某、兰某、蒋某的证言;3、被告人葛峰的供述和辩解;4、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重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和尿检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以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7.5克,且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峰对指控其容留他人吸毒无异议;否认贩毒的指控,辩解刘某微信转账给其是借钱,刘某有时会打电话问其有无冰毒,但没有实际买卖。经审理查明:(一)容留他人吸毒2016年4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葛峰电话约未成年人赖某吸食毒品,并于同日23时许在长汀县汀州镇吉星旅馆开好房间后容留赖某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的俗称,下同)。次日3时许,赖某离开该房,8时许返回找到被告人葛峰,再次在该房吸食冰毒。29日13时许,长汀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清查吉星旅馆时当场查获吸毒人员葛峰、赖某,查获吸毒工具冰壶(矿泉水瓶、吸管)一套,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4克。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白色晶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经长汀县公安局尿液检测:葛峰、赖某尿液呈冰毒阳性。(二)贩卖毒品2016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葛峰在长汀县汀州镇新民小区、“富有门”城墙旁、商业城、茶园小区二期6栋楼下等地先后4次贩卖3.5克冰毒给刘某。具体是:1、2016年7月6日,被告人葛峰以150元的价格在新民小区门口向刘某贩卖1克冰毒,尔后,刘某当面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50元(币种下同)给被告人葛峰;2、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葛峰以150元的价格在长汀县“富有门”城墙旁向刘某贩卖1克冰毒,刘某通过微信转账150元给被告人葛峰;3、2016年8月2日被告人葛峰以200元的价格在商业城向刘某贩卖1克冰毒,刘某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被告人葛峰;4、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葛峰在茶园小区二期6栋楼下以150元的价格贩卖0.5克冰毒给刘某,刘某通过微信转账150元给被告人葛峰。(三)其他2016年4月29日,被告人葛峰在长汀县汀州镇吉星宾馆家因容留他人吸毒于2016年4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因涉嫌贩卖毒品于同年8月19日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葛峰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据不承认贩卖毒品的罪行。上述事实,有以下经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的来源及立案、侦破经过。2、赖某(2000年11月出生)证言,证明:2016年4月28日22时许,葛峰挂电话约其到长汀县营背天桥下说带其“玩”。23时许,葛峰将其从营背天桥下带至吉星宾馆501房吸食冰毒。29日3时许,其就离开了吉星旅馆去玩,8时许返回独自再次吸食。宾馆房间是葛峰开的,房费也是葛峰付的,当时钱不够还向其借了30元。3、张某(吉星旅馆老板)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1)2016年4月28日23时许,葛峰付费开了吉星旅馆501房。(2)张某辨认被告人葛峰即是2016年4月28日23时许在吉星旅馆登记并付费开房的男子。4、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称重过程》及照片,证明:长汀县公安局民警于2016年4月29日在长汀县吉星旅馆查获并扣押被告人葛峰持有的简易吸毒工具一套、绿色盒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3克、白色纸袋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1克。5、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检测照片、吸毒成瘾认定书,证明:(1)2016年4月29日,葛峰尿液检测结果呈冰毒阳性,并被认定为吸毒成瘾。(2)2016年4月29日,赖某尿液检测结果呈冰毒阳性,并被认定为吸毒成瘾。6、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证明:2016年4月29日公安民警查扣的被告人葛峰持有的疑似冰毒白色晶体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7、刘某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1)证言:我的联系电话158××××2622。2016年8月19号上午10时许,我看到手机上有葛峰的未接来电,我就打了个电话给他,葛峰就问我“要不要?”(指要不要冰毒)我就问他在哪里,他说他在茶园小区。然后我就去了茶园小区。到了茶园小区六栋楼下的时候我就打电话联系他。葛峰接了电话说他在茶园小区四栋楼的阳台上(实际是六栋),然后他叫我微信上转钱给他,我就转了一百五十元给他,然后他从阳台上扔了一个纸团给我,里面包裹了一小包的冰毒(大约0.5克)。我与葛峰主要是通过电话来联系,他的电话是:130××××6351。要转账给他的时候就用微信,他的微信名字是“八宗罪”我的微信名字是“LXM。”,微信号是“lxm****36936”。我就是用这个微信跟葛峰聊天以及转账给他的。我一共跟葛峰购买过五次冰毒。第一次是在2016年7月初的时候,葛峰打电话跟我说他手上有冰毒,然后在新民小区大门口,我当面用微信给他转账了一百五十元,他就给了我一包冰毒(刚好一克);第二次是在7月10号左右,我主动打电话给葛峰问他有没有冰毒,然后我按葛峰的要求先用微信转了一百五十元给他,接着我坐电动三轮车到了富有门那里打了电话给他,过了一会葛峰走过来给我了一个纸团,里面包了大概一克左右的冰毒;第三次是在八月初,葛峰打电话问我要不要冰毒,叫我先打钱给他后在商业城等他,我用微信转了一百五十元给他并到了商业城后我打电话给他,他接了电话后走过来拿了一个纸团给我,纸团里面包了大约一克的冰毒;第四次是在8月中旬,葛峰打电话给我,问我有没有两百块钱,说要卖两百块钱的冰毒给我。然后他叫我到旱桥头工商银行附近的一个公厕那里等他。我到了公厕之后等了一会葛峰就过来了,然后我用微信转了几十块钱,还拿了几十块钱的现金给他,然后他拿了一个纸团给我,有0.5克的冰毒。第五次就是今天(2016年8月19日)早上这一次,我用微信转了150元钱给他,他扔给我一包冰毒(大约0.5克)。(2)辨认笔录,证明:刘某辨认被告人葛峰即是2016年7月至8月间五次向其贩卖毒品的人员,其中包括2016年8月19日以150元的价格向其贩卖0.5克的冰毒。(3)指认笔录,证明:刘某指认长汀县汀州镇茶园小区2期4栋(与6栋相邻)楼下、汀州镇“富有门”、汀州镇旱桥头、汀州镇新民小区大门口、汀州镇商业城,系其与葛峰购买毒品的地点。8、兰某证言,证明:2016年8月19日上午9点多,其驾驶摩的载了一名二十七八岁的男子到茶园小区二期里面,该男子用手机与人通话后往旁边一栋楼上看,看一眼摁几下手机,一会后在那栋楼下的草地上捡了一个东西。9、蒋某证言,证明:2016年8月19日早上的时候,我丈夫刘某在家接到一个电话,说是葛峰打来的,问他要不要东西(意思就是毒品),刘某说拿一个,然后刘某就起床出去拿了。过来半个小时左右,刘某就回来了。然后我们两个人就一起开始吸毒。10、被告人葛峰的供述和辩解,证明:(1)2016年4月28日23时许,其和赖某约好在营背街天桥上带着冰毒到长汀县四大巷吉星旅馆,开房的40元是其支付的,其中20元是赖某的。然后其清洗好从501号房找到的简易“冰壶”并提供冰毒,两人一起吸食。4月29日8时许,其与赖某一起再次吸食冰毒。13时许,警察来查房,从其身上搜出一个圆形的塑料盒子(绿色盖子)装的冰毒和一包用白色纸袋包装一小袋冰毒。冰毒系其于2016年04月26日晚上在长汀县大同镇西山下香格里拉旅馆附近找一个自称姓“罗”的男子以一百元一克的价格购买了五克冰毒分成两份。(2)其的微信昵称“八宗罪”,联系电话130××××6351。2016年8月19日上午9时左右,刘某通过微信转给其150元钱,想让其帮他去问谁有冰毒。因其没有问到冰毒就跟刘某说钱当做是借给其用了。近期刘某经常给其打电话,问能不能找到冰毒。期间,转了两次钱给其,一次是在上个月,转了一百元;一次是8月19日,刘某让其帮找冰毒,其说没有.然后叫他到茶园小区来给其钱,刘某说用微信转账给其,转了150元,其未见着刘某。11、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和提取的手机聊天记录照片、微信转账记录,证明:(1)刘某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刘某与“八宗罪”交易某种物品的内容。(2)被告人葛峰手机和刘某手机中的微信转账记录,其中2016年7月6日21:18,被告人葛峰收到刘某转账150元;7月11日9:59收到刘某转账150元;同年8月2日收到刘某转账200元;8月19日9:49收到刘某转账150元。12、长汀县公安局提取的通话记录、监控视频、制作的视听资料说明书,证明:(1),2016年7月6日、7月11日、8月2日、8月19日,被告人葛峰与刘某之间的通话情况。其中,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葛峰所使用的手机130××××6351在长汀华龙城市花园小区(与茶园小区二期相邻)附近,于9:47被刘某使用的手机158××××2622呼叫1分13秒,于10:06被呼叫50秒。(2)茶园二期6栋监控视频显示:刘某于监控时间2016年8月19日9:38乘坐摩托车进入视频范围,9:44取得楼上扔下物品后立即乘坐摩托车离开。13、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和《违法被告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证明:(1)被告人葛峰因容留他人吸毒于2016年4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因涉嫌贩卖毒品于同年8月19日被抓获。(2)被告人葛峰系被抓获归案及在2015年至2016年间因吸毒多次被处以行政拘留,但均因不宜羁押未执行。公诉机关还提供了被告人的户籍证明、长汀看守所暂不予收押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证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葛峰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未成年人一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葛峰提出的刘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其的钱系借款,其两人之间无毒品交易的辩解。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刘某、兰某、蒋某的证言、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所指控的葛峰贩卖毒品的事实。被告人该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葛峰犯贩卖毒品罪,多次贩卖毒品,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葛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葛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该部分犯罪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六)项、第十二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葛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8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二、查扣在案的简易吸毒工具“冰壶”一套、甲基苯丙胺(冰毒)四克,判决生效后由暂扣机关长汀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田火人民陪审员 熊小莉人民陪审员 陈火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 丹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三百四十七条(?javascript:SLC(17010,347)?)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三百五十四条(?javascript:SLC(17010,354)?)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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