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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黄骅市光大石油产品经销有限公司、韩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骅市光大石油产品经销有限公司,韩越,孙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191号申请人:黄骅市光大石油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齐家务乡205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7329130407。法定代表人:于淑恒,经理。被申请人:韩越,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孙洁,女,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黄骅市光大石油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韩越、孙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骅市光大石油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越所有的登记在黄骅市远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冀J×××××/冀JRL**挂号车一辆进行保全,申请人黄骅市光大石油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骅市光大石油产品经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韩越所有的登记在黄骅市远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冀J×××××/冀JRL**挂号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洪军审 判 员  董传刚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效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