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肖翠兰与肖翠萍、鲁静、鲁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翠兰,肖翠萍,鲁静,鲁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655号申请执行人:肖翠兰,女,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肖翠萍,女,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鲁静,女,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鲁明,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25民初214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肖翠兰154万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330元、执行费17943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肖翠萍、鲁静、鲁明享有鲁求知遗产继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肖翠萍、鲁静、鲁明所继承鲁求知的遗产16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