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马建军农机门市部与李小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后旗蛮会镇马建军农机配件门市部,李小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729号原告:杭锦后旗蛮会镇马建军农机配件门市部(以下简称马建军农机门市部)。经营者:马建军,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李小忠,男,53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马建军农机门市部与被告李小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后旗蛮会镇马建军农机配件门市部撤回对被告李小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纪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紫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