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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执5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5765宜兴市江南水乡度假村有限公司与孙旭琴、王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兴市江南水乡度假村有限公司,孙旭琴,王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5765号申请执行人宜兴市江南水乡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水乡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西渚镇联谊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7321510-X。法定代表人潘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国芳、庄红,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旭琴,女,汉族,1972年11月24日生,住宜兴市。被执行人王国华,男,汉族,1973年3月10日生,住宜兴市。本院在执行由本院作出的(2015)宜张民初字第0290号江南水乡公司与孙旭琴、王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南水乡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延期执行申请书,要求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由本院作出的(2015)宜张民初字第02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乐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