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上海旺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毕绍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旺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毕绍兵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初字第1701号原告:上海旺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529194871,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法定代表人:龙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洪,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162100628,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开发区工业园永花路002号。法定代表人:周谟其。被告:毕绍兵,男,1969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旺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毕绍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旺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毕绍兵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旺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毕绍兵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旺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毕绍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20元,由原告上海旺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新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海燕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