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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2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段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2583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上存款予以扣划,并将执行案款428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段某某,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建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 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