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小商初字第005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山西鑫贸通工贸有限公司与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鑫贸通工贸有限公司,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小商初字第00521-1号原告山西鑫贸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刘家堡乡东里解村东(原氧化锌厂内)。法定代表人梁瑞,总经理。被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南街5号。法定代表人陈中元,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鑫贸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鑫贸通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鑫贸通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鑫贸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6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882元,由原告山西鑫贸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潘潘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人民陪审员 李继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武朝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