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2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于世海与王红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世海,王红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896号原告:于世海,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李国行,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红堂,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世海诉被告王红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世海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世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世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世海负担。审判员 王巧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吉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