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严青发、胡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青发,胡向阳,吕某,严佳丽,严辙,毛强,合肥志翔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13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严青发,男,195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建美,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肥东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向阳,女,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建美,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肥东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女,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建美,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肥东县。上诉人(原审原告):严佳丽,女,200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理人:吕某,女,系严佳丽之母,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建美,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肥东县。上诉人(原审原告):严辙,男,200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理人:吕某,女,系严辙之母,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建美,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肥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强,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志翔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宿松路666号常青街道晨光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0167117Q。法定代表人:刘业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强,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99897481XM。负责人:王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松,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严青发、���向阳、吕某、严佳丽、严辙因被上诉人毛强、合肥志翔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2民初5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青发、胡向阳、吕某、严佳丽、严辙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严青发、胡向阳、吕某、严佳丽、严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准许严青发、胡向阳、吕某、严佳丽、严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严青发、胡向阳、吕某、严佳丽、严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洁审判员 钱岚审判员 程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