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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张亮与陈俊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陈俊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806号原告:张亮,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委托代理人:张建军,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系张亮父亲)委托代理人:刘继英,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系张亮母亲)被告:陈俊岐,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亮与被告陈俊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由晨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