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张亮与陈俊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陈俊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806号原告:张亮,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委托代理人:张建军,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系张亮父亲)委托代理人:刘继英,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系张亮母亲)被告:陈俊岐,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亮与被告陈俊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由晨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