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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民终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龙岩市西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春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岩市西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春芳,邹鸿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终6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西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西陂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72904093N。法定代表人:邱景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策,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旭辉,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春芳,女,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鸿生,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长建,福建瀛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燏,福建瀛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龙岩市西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春芳、邹鸿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民初6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龙岩市西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龙岩市西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岩市西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龙岩市西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小 东审判员 许 培 清审判员 陈 小 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琼(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