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60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邱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邱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60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844412531R),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泰康中路500号(203、303、304、403、404、405室)及泰聚巷18号。主要负责人:赖莉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江,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邱杏英,女,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邱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2015年7月1日,本院以(2015)甬鄞商初字第1175-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邱杏英名下,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邱杏英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的房地产【包括车棚,室内固定装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甬鄞国用号,地号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