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4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姜桂凤与被告承德市福乐多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4民初847号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对原告姜桂凤与被告承德市福乐多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冀0804民初847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804民初847号民事调解书中“姜桂风”有笔误,补正为“姜桂凤”。审判员 白明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佳琪 搜索“”